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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房子成凶宅,房东赶走癌症租户

发布时间:2024-11-22 17:15:52 作者: 阅读:1次

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王女士和丈夫近期遭遇了房东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困境。王女士是一名晚期癌症患者,她和丈夫为了治疗方便,租住了张先生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的一套两居室。租赁合同中约定,王女士夫妇需配合房东看房,以便房东将房屋出售。

担心房子成凶宅,房东赶走癌症租户

然而,在房东张先生发现王女士的病情后,担心王女士在房屋内去世会使房屋成为所谓的“凶宅”,进而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于是提出希望王女士夫妇尽快搬离。张先生还提出,如果王女士夫妇不搬离,需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承诺如果因王女士的原因导致房屋成为“凶宅”,将赔偿房东由此造成的房产价值损失。

王女士夫妇拒绝了签署补充协议,并表示愿意提前搬离,但要求房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房东张先生则以王女士夫妇未配合看房为由,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夫妇在7日内搬离。

法律专家指出,法律没有规定租户在租赁房屋时需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也没有规定因病死亡风险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租户没有实际拒绝看房,房东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专家指出,如果租户故意隐瞒病情,法官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减轻房东的违约责任。

捡到手机不还要价5000元?法院判了

蛋糕店员工刚买的苹果手机不慎遗失,联系上捡到者后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返还手机。然而,对方却要求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归还。为此,该员工起诉至法院。7月7日,贵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例,捡手机者称手机已丢失,法院判决其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500元。

捡到手机不还要价5000元?法院判了

▲法官办理该案。图据铜仁中院

陈某系贵州石阡县城内某蛋糕店员工,今年2月在外出派送蛋糕时,不慎将刚刚花费9500元购买的苹果手机丢失。随即,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失物招领,后得知该手机被邓某拾得,当即与对方联系,希望邓某返还手机,并表示自己愿意支付邓某1000元表示感谢。然而,邓某却要求陈某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返还该手机。无奈之下,陈某报警,派出所民警与陈某一同到邓某家中进行协商,邓某仍不愿返还手机。

为此,陈某起诉至石阡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到邓某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对案件进行调查,邓某对拾得陈某手机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该手机是自己捡到的,而不是偷盗或者抢劫而来,因与陈某在沟通时存在言语冲突,表示如果陈某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自己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邓某还称,手机已经被其孙子玩丢了。

法院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邓某拾得涉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所有权人之要求返还拾得遗失物。如今,邓某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失,其行为已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邓某要求陈某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其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的意见,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近日,石阡县法院到石阡县泉都街道银丰村宣判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邓某赔偿陈某所遗失手机的经济损失8500元。

法官表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诚信精神的重要体现和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如企图将拾得的财物占为己有,还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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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营模拟

版本:v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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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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